45万字| 连载| 2026-05-30 05:33:12 更新
2024年7月,赵某入职北京某文化公司,在面试登记表“健康状况”处填写“良好”。入职两个月后,赵某确诊胸椎占位,手术病理显示为“甲状腺乳头状癌转移”。
公司认为赵某入职前隐瞒癌症病史,构成欺诈,发函宣告劳动合同无效,并办理了社保减员。赵某称,自己2017年患甲状腺癌,但已手术切除,此后每年复查均无异常,不存在隐瞒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赵某对自身健康状况的认知是“已治愈、可正常工作”,填写“良好”不构成欺诈。公司未能证明赵某入职前已知晓病情转移,且招聘时未明确询问重大疾病史。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,属违法解除。最终,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
2024年7月,赵某入职北京某文化公司,在面试登记表“健康状况”处填写“良好”。入职两个月后,赵某确诊胸椎占位,手术病理显示为“甲状腺乳头状癌转移”。
公司认为赵某入职前隐瞒癌症病史,构成欺诈,发函宣告劳动合同无效,并办理了社保减员。赵某称,自己2017年患甲状腺癌,但已手术切除,此后每年复查均无异常,不存在隐瞒。

法院审理认为,赵某对自身健康状况的认知是“已治愈、可正常工作”,填写“良好”不构成欺诈。公司未能证明赵某入职前已知晓病情转移,且招聘时未明确询问重大疾病史。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,属违法解除。最终,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。